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
一、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5年)
-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关于废止《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的决定(2018年)
-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2015年)
-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2015年)
-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2016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