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0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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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
-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23年)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4年)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