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0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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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
- 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2009年)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 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1992年)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