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我国境内企业向在我国境内无机构的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时是否扣缴营业税,在执行中时有争议。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一、
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二、
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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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
- 促进民航业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2013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
- 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04年)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