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我国境内企业向在我国境内无机构的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时是否扣缴营业税,在执行中时有争议。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一、
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二、
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
-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2006年)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
- 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
-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