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明确界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鉴定人的执业类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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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南通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2017年)
- “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的决定(2022年)
-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年)
- 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