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以下简称海关立法工作)的管理,规范程序,保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订、废止等立法活动。
海关总署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公布规章以及以公告形式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海关总署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本规定制定、公布的规章。
本规定所称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制定并以海关总署公告或直属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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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 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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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6年)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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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和废止《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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