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2007年)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城市在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旅游城市等活动中,加快了城市建设和改造,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整顿运营秩序,强化交通秩序管理。为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领导,建立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的工作机制
关心残疾人生活现状,改善残疾人生存环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工商、保险、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要加强宣传工作,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
全面清理,严厉打击非残疾人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
在允许运营的城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进行全面清理。要严厉打击非残疾人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取缔未办理运营手续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取消转让运营车辆残疾人的运营资格;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清理整顿协作机制。
三、
研究政策,稳妥处理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下肢残疾人的代步工具,原则上不应用于运营。鉴于目前我国许多残疾人就业困难和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实际,各地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规范管理,逐步淘汰”的原则,妥善解决现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在没有解决好保障残疾人就业和生活的城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总量和运营市场的供求关系,以及残疾人社会保障情况,由政府严格核定进入运营市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总量。在当地残联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审查,经社会听证后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作为过渡措施,确定运营期限,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通过安置或扶持就业、发放生活补助等保障措施,在切实保障残疾人生活的基础上逐步淘汰从事运营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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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决定(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4年)
-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 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2016年)
- 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