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1年)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1年)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2年)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一、 修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以下简称无线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无线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等部分。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是指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应急广播信息的活动。”
(二)
将第七条修改为:“严禁在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传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内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不得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
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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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2002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2020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