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2017年)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保险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2017年5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现通知如下:

一、 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时间安排

(一)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保险公司,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允许暂缓至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部分规定的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不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条件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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