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年)
- 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规范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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