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10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4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2023年)
-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
- 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互联网+旅游”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改革开放杰出贡献人员的决定(2018年)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