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了制止经济活动中的垄断协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者决定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第三条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三)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
第四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二)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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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2010年)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2020年)
-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2018年)
- 在第十五届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
-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
-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 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