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
-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2010年)
-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年)
- “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2021年)
- 巩固深化合作共创美好未来温家宝总理在第九次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