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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