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7月2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30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 服务贸易

(一) 自2009年10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医疗、研究和开发、房地产、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公用事业、电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旅游、文娱、海运、航空运输、个体工商户等19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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