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2018年)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序,依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 审查范围
(一)
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需要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二)
本办法所述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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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8年)
-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
-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09年)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