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实行分级负责,领导审批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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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0号(2007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8年10月20日)
-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2006年)
-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17年)
-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88年)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