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 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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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4年)
- 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复函(2002年)
- 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2008年)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