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得财政补贴资金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由银监会统计和认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名单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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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09年)
-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