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得财政补贴资金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由银监会统计和认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名单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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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
- 公安部、国家民委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1986年)
-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2020年)
-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2022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