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 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5年)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
-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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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复函(2006年)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2001年)
-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2015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
-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 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加快铁水联运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