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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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2002年)
-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2009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1月25日答记者问(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0年)
- 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3年)
-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四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乌鲁木齐市南泉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程序规则》的决定(2020年)
-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