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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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
- 在第16届东亚峰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1年)
- 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
- 国务院台办新闻发言人2000年11月30日答记者问(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2016年)
- 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2019年)
- 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2014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