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2017年)
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
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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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从严控制海域建筑用砂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中俄元首莫斯科联合声明(2001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2017年)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2019年)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邮电部《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等8部规章的决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