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2017年)
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
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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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2002年)
- 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2001年2月)
- 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
-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