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
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2)
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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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
- 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2006年)
- 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2002年)
-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2017年)
- 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的批复(2014年)
- 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 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