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社会保险、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方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推动和监督地方开展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预算绩效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分解下达、预算执行,以及管理监督等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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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8年)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2002年)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任免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
- 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2025年)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