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2017年)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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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2007年)
- 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2018年)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
- 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05年)
- 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1999年)
- 关于执行安理会第1267和1333号决议对有关个人和实体实施金融制裁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