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简称防治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和工作力度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综合性预防,以及灾害发生后的重大项目治理。
第三条
特大型地质灾害包括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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