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下列部门规章:
一、
删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
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将第十九条中的“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三、
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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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枣庄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山东菏泽民用机场的批复(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