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下列部门规章:
一、 删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 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将第十九条中的“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三、 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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