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2012年)
-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2024年)
-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11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7年9月19日)
- 退役军人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乡村振兴局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
-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