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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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198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大海陀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1年)
-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2018年)
-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3年)
-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202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