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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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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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2018年)
-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内容(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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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1年11月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2007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