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2008年)
-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2021年)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02年)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