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年)
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
第三条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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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加盖和套印户口专用章的批复(1995年)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4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相关信息的披露(2013年)
- 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及表彰先进的决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松花江三湖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0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加快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