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提高食品质量,防止食品污染,预防食品中有害因素引起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和其他疾病,增进人民身体健康,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一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集体食堂)所生产、经营的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许上市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在生产、加工、收购、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卫生状况,都属于本条例管理的范围。
本条例所称“食品”,指已经过加工和能够直接食用的各种食物和饮料、豆制品、调味品、瓜果、茶叶等:“食品原料”,指粮食、油料、糖料、肉类、蛋类、薯类、蔬菜、水产品等:“食品添加剂”,指在食品生产、加工、保藏等过程中为防腐、改善色香味和品质等而加入的和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纸等。
第二章 食品卫生标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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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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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
- 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
- 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2020年)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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