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通过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委托、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允许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稳健审慎开展业务经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的通知(2007年)
-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2019年)
-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