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2013年)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
(一)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2.港澳台运输服务:
(1)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
(2)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包括:
(一)免抵退税办法。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第四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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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
-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2017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绥化地区设立地级绥化市的批复(1999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