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7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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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关于调整体育总局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 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
-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