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的准入清出管理,严肃查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申报,是指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就位)等。
第三条
企业申报资质,必须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凡与实际情况不符,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行为的,可认定为弄虚作假。
第四条
对涉嫌在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核查、认定和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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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通知(2003年)
- 顺应新形势办出新特色继续发挥经济特区作用温家宝(2005年)
-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基的指导意见(2014年)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十堰海关的批复(2003年)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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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