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机构对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
(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开展辅导工作,辅导对象、证券服务机构
及相关从业人员配合辅导机构开展辅导工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辅导工作进
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辅导机构,是指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开展辅导工
作的保荐机构。
第三条 辅导工作应当促进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
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层
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
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辅导验收应当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作出
评价,但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辅导监管系统,满足辅导材料提交、
辅导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需要,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
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辅导监管信息。
辅导监管信息包括辅导备案报告、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辅导情况报告以及其他与辅导对象相关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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