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机构对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
(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开展辅导工作,辅导对象、证券服务机构
及相关从业人员配合辅导机构开展辅导工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辅导工作进
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辅导机构,是指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开展辅导工
作的保荐机构。
第三条
辅导工作应当促进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
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层
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
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辅导验收应当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作出
评价,但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辅导监管系统,满足辅导材料提交、
辅导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需要,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
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辅导监管信息。
辅导监管信息包括辅导备案报告、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辅导情况报告以及其他与辅导对象相关的基本信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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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晋升孙松璞同志海关副总监关衔的命令(2003年)
-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2020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16年)
-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