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2007年)
- 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2023年)
-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2008年)
-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2004年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