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为正确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为请求赔偿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而提起的诉讼,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海上或者沿海陆域内从事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由此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根据其职能分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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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 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
-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年)
- 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2014年)
- 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2013年)
-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3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1993年)
-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2001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