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农业农村部对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规章和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 修改的规章
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专业远洋渔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手续的,可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相应远洋渔业项目届满之日起36个月。”
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审批机关应当同时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记载办理情况。”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18个月。”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条第三款:“已开工建造的到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在延展期内仍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延展期届满前3个月内再申请延展18个月,且不得再次申请延展。”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两项,作为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
“除他国政府许可或到特殊渔区作业有特别需求的专业远洋渔船外,制造拖网作业渔船的;
“制造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
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
删去第九条第四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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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2018年)
-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11年)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
- 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2022—2025年)(2022年)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