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四川攀枝花三线建设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函(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中俄东宁——波尔塔夫卡互市贸易区的复函(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1999年)
-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国债和2023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2023年)
- 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