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
第二条 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
(一)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县级市、市辖区、旗)和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二)京津冀协同发展、“两屏三带”、海南国际旅游岛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所属重点生态县域,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
(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
(四)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地区。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根据生态类型、财力水平、贫困状况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分档分类的补助,体现差异、突出重点。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和奖惩机制,激励地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测算,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省转移支付应补助额=重点补助+禁止开发补助+引导性补助+生态护林员补助±奖惩资金
测算的转移支付应补助额少于该省上一年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数的,中央财政按照上一年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数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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