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农业部决定对以下五部规章进行修订。
一、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三、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报农业部批准。”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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