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方可在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独立从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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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 公安部关于做好水上簿证牌管理工作的批复(1996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5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〇年特种国债条例(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