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〇年特种国债条例(1990年)
第一条
为了筹集资金,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决定发行1990年特种国债。
第二条
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和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特种国债发行的数额为45亿元。
第四条
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5年,从交款之日起满5年后一次偿还。
特种国债的利率为年息百分之十五,从交款之日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
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六条
特种国债从当年6月10日开始发行,11月30日结束。
第七条
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办理。
特种国债收款单,可以记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特种国债,除向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行的以外,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九条
购买特种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 公安部、国家民委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198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17年)
-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的报告(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年)
-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2011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荆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