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〇年特种国债条例(1990年)
第一条
为了筹集资金,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决定发行1990年特种国债。
第二条
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和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特种国债发行的数额为45亿元。
第四条
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5年,从交款之日起满5年后一次偿还。
特种国债的利率为年息百分之十五,从交款之日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
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六条
特种国债从当年6月10日开始发行,11月30日结束。
第七条
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办理。
特种国债收款单,可以记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特种国债,除向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行的以外,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九条
购买特种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2014年)
-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2011年)
-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22年)
- 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波港口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函(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