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年)
-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4年)
-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2022年)
-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年)
-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0年)
-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2022年)
-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2022年)
-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区域内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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