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
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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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2007年)
-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2004年)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2019年)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决定(2003年)
- 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