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1999—2001年还草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8年)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
- 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2020年)
- 贷款通则(1996年)
- 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
- 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银川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