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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