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200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在审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刑事案件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罪名的,能否增加适用附加刑或者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等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
- 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6年)
-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
-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5年)
- 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2020年)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
- 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中原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