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200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在审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刑事案件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罪名的,能否增加适用附加刑或者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等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2001年)
-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2002年)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年)
-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