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0年)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2012年)
-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2009年)
- 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2022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2024年)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