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一、 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第二条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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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安阳市市辖区和安阳县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6年)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
-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