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一、 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第二条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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